外單位合辦課程作業辦法

與其他單位合辦繼續教育作業原則

 

  • 有鑑於高雄市諮商心理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會務日益發展,不少機構或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邀約合辦專業研習課程,因此擬訂本作業原則,以供合作辦理課程之依據。
  • 案內相關合作辦理課程,必須配合事項如後:
    申請單位應自行處理專業研習課程相關行政事宜,如:報名流程、核對繳費資訊、當日活動人力安排與協助…等事宜。本會僅協助處理申請繼續教育積分作業及向本會會員宣傳課程資訊之事宜。
  • 申請單位需本會協助申請繼續教育積分,應主動聯繫本會總幹事,總幹事確認所需申請之繼續教育積分時數(包含:全年度規劃之繼續教育課程、會員大會、危機與災難心理復原課程…等時數),俟本會總幹事確認仍有餘裕繼續教育積分時數後,始可向本會申請合作辦理課程事宜。
  • 本會需要耗費人力協助申請繼續教育積分,協助處理宣傳合辦課程事宜,故酌收行政處理費2500元;若申請單位提供本會會員免費參加,則可免繳行政處理費。
  • 申請單位之程序如下:
    申請單位於專業研習課程辦理前兩個月將活動計畫資料電傳至本會,並提供課程相關事宜,如:課程主題與內容、上課方式或地點、研習日期、講師背景,課程預計目標…等資料。惟合辦課程之研習日期,以避開本會舉辦繼續教育相關研習或會員大會為原則。
  • 總幹事徵詢本會理監事群進行審查,其審查原則如後:
  1. 課程主題、內容等,皆符合諮商心理師繼續教育類別規定。
  2. 課程內容對本會會員諮商專業知能有實質助益。
  3. 研習地點以高雄市或提供線上研習方式尤佳。
  4. 申請單位須提供本會會員更為優惠的價格/方案,以嘉惠本會會員。
  • 經將審查結果,由本會總幹事惠覆申請單位。
  • 繼續教育小組審核通過後,於理監事會議中提案討論,通過後即開始實施,修正時亦同。